正确答案: D
            琼脂稀释法 
            题目:细菌耐药基因的分子生物学检验方法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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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鉴定非发酵菌的重要试验为
                                                
                  
                                                                         氧化酶试验 
                                                                                                 葡萄糖O-F试验 
                                                                                                 动力与鞭毛 
                                                                                                                                    
                
                解析:在非发酵菌的鉴定中,细菌是否具有鞭毛及鞭毛的特点有重要的诊断意义。氧化酶试验是鉴定非发酵菌的重要试验,氧化-发酵(O-F)试验是确定非发酵菌与发酵菌以及测定非发酵菌是否利用糖的基本试验。非发酵菌对葡萄糖的代谢特点是氧化型,产生微量酸。 
                            
                
                 [单选题]构成病毒核心的化学成分是(  )
                                                
                  
                                                                                                                                                                                                                                                         核酸 
                                            
                
                
                            
                
                 [单选题]临床检验中常用下列哪一项来替代真值
                                                
                  
                                                                                                                                                                 测定均值 
                                                                                                                                    
                
                解析:临床检验中常用测定均值来替代真值。 
                            
                
                 [多选题]可存在于血清中的凝血因子包括(   )。
                                                
                  
                                                                                                                     Ⅱ 
                                                                                                                                             Ⅶ